一孩生育登记事项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结婚登记至生育后3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一、登记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且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流入广西辖区内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登记流程
夫妻双方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下载《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提交《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至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并查验相关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和相关政策。
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一式2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属于流入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