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传摘要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县步伐,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5〕2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户籍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工作管理,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理落户手续效率,确保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放宽原则。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能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能力,全面放宽进城镇落户限制,逐步提高人口城镇化率。
(二)尊重自愿原则。尊重居民转户意愿,从保护居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有转户意愿的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服务均等原则。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保障进城落户居民享受市民化均等服务。
二、全面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各市户口迁移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居民进城落户准入条件,有序推进人口转移,逐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全县城镇化跨越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今后凡是外市或者河池市人口在本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是指居民在城镇购买的房屋,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一套(有卧室、有卫生间、有厨房为1套)房屋仅可出租一家庭户居住;
2.单人承租的,住房的面积要达2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式(2人以上)承租的,人均住房面积要达15平方米以上;
4.各出租房按一套一备案出租。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四)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
三、受理
(一)受理单位
居民购买房屋、自建房或租住房屋所在的辖区派出所。
(二)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房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属于租赁房屋的还要原房屋产权人到派出所签订同意迁入该址的授权书;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及面积。
3.申请迁入城镇居住申请表(书);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要提供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5.申请迁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出示申请人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入户申请表》签名确认。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派出所初审期限7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派出所办结证件期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