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明》的签发范围
(一)《居住证明》的签发对象
外省(市、县)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县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办理《居住证明》。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时间的界定
1.外省(市、县)流动人口凡到我县居住(在宾馆、招待所、旅馆、酒店住宿除外),均要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登记居住的时间以流动人口在辖区实际入住登记日计算,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后才能申请办理《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没有在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入住时间以其在辖区进行其他活动登记的时间为参考:购房类的,以房屋产权证书或开发商交房入住的时间为准;经商类的,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为准;合伙投资类的,以合伙证明材料和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流向的银行流水证明为准;就业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单位录用的时间为准;企业用工人员、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劳动保险或企业发放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单据上的时间为准;就学类的,以全日制教育机构录取的通知书或出具的就读证明为准;探亲类的,依据其亲属所住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核实入住的时间审定,并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三)《居住证明》有效时间的制定
《居住证明》有效时间规定为3个月。
二、申领《居住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住所证明指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证明等。在亲属家中居住的,出具亲属同意居住证明、亲属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及亲属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核实的实际居住证明等,即亲属住在单位房的,需单位证明,住街道的要社区(居)委证明。
(三)经商、就业、就读的需要提供:经商的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合资证明材料等;就业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就读的需要提供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
(四)以购房为由申请《居住证明》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五)以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照顾父母为由申请《居住证明》的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六)填写《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七)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
三、办证程序
办证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建制镇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受理时限
当日办结。
五、办理费用
免费。
六、《居住证明》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明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明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登记;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4)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5)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6)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