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今后凡是外市或者河池市人口在本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具体要求: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是指居民在城镇购买的房屋,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一套(有卧室、有卫生间、有厨房为1套)房屋仅可出租一家庭户居住。
2、单人承租的,住房的面积要达2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式(2人以上)承租的,人均住房面积要达15平方米以上;
4、各出租房按一套一备案出租。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四)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及签订有租赁协议书,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
(五)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区市、县(市)到本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明》并连续居住3年(含3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3年(含3年)以上的,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二、受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
居民购买房屋、自建房或租住房屋所在的辖区派出所。
(二)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房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属于租赁房屋的还要原房屋产权人到派出所签订同意迁入该址的授权书;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及面积。
3.申请迁入城镇居住申请表(书);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要提供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5.申请迁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出示申请人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入户申请表》签名确认。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
户籍窗口民警收到申请迁入材料后,认真核实所需材料。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准入条件的,当场签署不同意意见并退回材料;材料不齐或证明不规范的,当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2.录入申请信息
户籍窗口民警经核实确认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无误后,在人口信息系统“市外迁入”业务受理模块录入申请信息,及时上传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3.审批
户籍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经完成初核和信息录入提交所领导审批办结。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申请的材料按照跨市网上迁移户口操作审批。对广西区外符合条件申请材料及时将审核结果录入人口信息系统后签发《准迁证》。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电话告知申请人。
4.办理迁入登记
由申请人持《准迁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其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时间内由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城镇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5.签发户口簿
户籍民警录入迁入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当场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让申请人核对签字,并当场打印《居民户口簿》。
6.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派出所初审期限7个工作日,派出所办结证件期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