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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程序
来源:       时间:2018-03-27 15:15:02       点击量:
 一、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新生儿登记户口根据不同情形提供如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新生儿出生入户书面申请书(注明新生儿取名、出生日期、性别、是随父或随母民族等)。

(二)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按不同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在国(境)外出生的还需提供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是收养登记的需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等。如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是非婚生育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随父随母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机关有资质鉴定的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根据亲子鉴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和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入户调查报告。

 

二、办理死亡注销和入伍、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登记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公民因死亡、失踪、出国定居、入伍参军等原因要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不同证明:在医院死亡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在家中死亡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因意外死亡提供卫生防疫部门或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宣告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军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武装部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出国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死亡、失踪、出国定居、入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投靠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要办理户口迁移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未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原籍地派出所出具子女关系证明。身体残疾、无生活能力、年迈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供派出所子女关系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因工作调动或就业等办理户口迁移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因工作调动或大中专生就业、投资兴业、人才引进,需办理户口迁移的,迁往省外的,应先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然后凭《准迁证》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区内的,提交相应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迁入手续,不需办理《准迁证》,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一)办理《准迁证》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和填《申请表》。

2、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同材料:一是工作调动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书》调动证明材料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二是投资兴业的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三是区外(区内不用办准迁证明)大中专毕业、肄业回原籍落户的提供毕业证、肄业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四是大中专肄业生的提供肄业证明材料;五是大中专生转学的提供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材料。六是人才引进落户的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3、申请人和随迁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家属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属军人家属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户口迁入落户登记需要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五、因自建房和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因购买合法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并实际在商品房、自建房居住,并要求将户口迁到新房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填写户口迁入落户呈批表。

3、申请人和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有随迁人员的还要提供《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注:在同一户口簿且申请人为户主的不同提供关系证明)。

 

六、办理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组通字[2006]41号”“桂公通〔2010〕307号”“桂公通〔2013〕129号”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个人疏忽大意造成登记出生日期错误需要更正的,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不同材料:

1、出生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相符的需提供材料:1.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2.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未有《出生医学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母亲住院分娩记录档案、卫生防疫接种证、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入学花名册、村委会花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法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再由派出所入户调查核实形成的调查结论材料等。3.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3、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提供原始户口簿或第一代身份证、出生登记派出所提供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复印件(加盖原籍派出所公章证明、标明复印件出处,经办人等)

4、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对个别干部、职工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办理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须知

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规定,对于未满20周岁公民要求更改随父随母民族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申请更改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继父母双方申请,并在在相应的签名栏中亲笔签署父母双方姓名)填报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至四份,并报送变更人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相应栏内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的申批表。

(二)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不同材料并逐级报送县、市民委和公安机关审核:

1、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2)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1、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2、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5、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办理性别变更登记须知

根据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规定,公民性别因身体原因发生变异,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公民更改性别申请表》;

材料齐全后,由派出所初审,报县级公安局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登记。性别项目变更登记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九、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须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口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推居办〔2012〕9号)规定,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可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明),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三)就业、就读、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四)填写《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十、办理分户登记须知

辖区居民因结婚要求分户或另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常住的,可以申报家庭户另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如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户登记)。

(三)书面申请书(同时要户主在申请书签署意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民警调查报告;

(四)农村无产权证的且单独成家有宅基证的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宅基证原件。

 

十一、办理户口迁出登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自治区法制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和《户口登记操作规范》,凡申请办理夸区迁出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要迁到大中专院校的无需办理《准迁入证明》,只需提供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新录大中专生也可选择不迁户口)。

(二)迁出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十二、办理变更姓名须知

根据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全区常住人口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公通〔2010〕307号)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是宗教名需改世俗名的;

(二)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四)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七)其它特殊原因的。

对于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姓名,受理条件可适当放宽。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本人或监护人可申请变更,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十三、办理身份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年满十六周岁后三个月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也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民办理身份证时必须注意事项:

(一)本人(有重大疾病、残疾、年老身体不便除外)亲自到户籍派出所办理;

(二)带家庭户口簿,已办过身份证的还要带旧身份证。

(三)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四)穿深色有领衣服,不得穿制式服装、不戴帽、不画浓装、不染发、不戴深色镜片眼镜、不戴饰品。

(五)首次申领身份证和换领的交20元工本费;丢失或损坏换领的交40元工本费。

(六)受理后在公安机关将在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同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也可申请办理加急证。

                              

十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口登记执法规范,历年出生未登记户口或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户口人员补录恢复户口的,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不同材料: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解决办法

(一)夫妻政策外生育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登记户口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2、《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入户方《户口簿》);3、父母《结婚证》;4、父母亲双方亲笔名的申报户口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

(二)非婚生育的小孩随母亲登记户口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户口簿》;3、非婚生育说明;4、母亲亲笔签名的申报户口登记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

(三)非婚生育的小孩随父亲登记户口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2、父亲的《户口簿》;3、非婚生育说明;4、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5、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申报户口登记报告;6、随父入户登记户口的《协议书》,如父亲有配偶的要征得现任配偶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名认可;7、申请入户审批表。

 

十五、全面放宽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我县可以办理城镇户口

凡在本县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本县和县以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是指居民在城镇购买的房屋、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各出租房屋按一套一备案出租。

2、一套(有卧室、有卫生间、有厨房为1套)房屋仅可出租一家庭户居住;

3、单人承租的,住房的面积要达20平方米以上;

4、家庭式(2人以上)承租的,人均住房面积要达15平方米以上;

(三)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五)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

 

 

十六、户政窗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和重办 :8元 /证;

(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5 元 /证。

(三)居民身份证

1、申领、正常换领 20元 /证;

2、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 /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元 /证。

八步椪柑
六龙茶
明清贡品黄腊李
南丹黄腊李
南丹瑶山红梨
瑶 鸡
长角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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