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澳门探亲签注申请告知
一、申请条件
探望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受理机关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需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探亲签注相应的证明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两年内再次申请赴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6.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申请往来澳门探亲签注的,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六)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其中,受理2个工作日内,审批3个工作日内,制证2个工作日内。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澳门探亲签注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其中,受理8日内,审批14日内,制证8日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种类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往来澳门探亲签注 |
一次签注 |
每件20元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 |
每件100元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六、全区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单位 |
电话 |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2891580 |
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2626117 |
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3—5829930 |
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2022070 |
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9—2092570 |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0—6126501 |
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7—2833655 |
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6790331 |
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2824271 |
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6—2848818 |
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5136800 |
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8—2285783 |
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4213390 |
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5025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