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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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政策解读
来源:南丹县卫计委       时间:2018-04-09 12:02:22       点击量:
1.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党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我区人口发展实际。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我区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修改我区人口和计生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候起实施?具体修改了什么内容?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明确了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即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即再婚家庭、病残、伤残、边境线的特殊区域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四是下放了再生育审批权限。对可以再生育的,将原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减少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办理流程。
五是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
六是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及如何办理?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哪些夫妻生育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及如何办理?
答: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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