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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来源:       时间:2017-11-14 11:50:51       点击量:
县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南丹县教育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个人
县教育局人事股
 
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招生办
 
4
行政处罚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招生办
 
5
行政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6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1.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2.对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
7
行政处罚
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个人
县教育局招生办
 
8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
县教育局人事股
 
2.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招生办
 
2.对学校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3.对学校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4.对学校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5.对学校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7号)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法人
县教育局继教办
 
12
行政征收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规章】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价费﹝2010﹞418号)的规定,重新核定我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收入用于报名、命题、试卷印制与押运、保密、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分析及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开支,从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法人
县教育局招生办
 
13
行政征收
公办幼儿学前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收费事项
 
【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法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14
行政给付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
1.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规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2)153号]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广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桂教〔2012〕19号]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学前入园补助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
个人
县教育局资助办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规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规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226号] 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惠计划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教基金会〔2012〕16号],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规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208号],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项目
【规章】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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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教育督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章】《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 28号)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督导室
 
16
行政检查
中小学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法人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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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个人
县教育局人事股
 
18
行政奖励
“三好学生”等的表彰奖励
 
【规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94年4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个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19
行政确认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3〕2号)
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
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个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0
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核发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3〕2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个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1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法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2
其他行政权力
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审核
 
【规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
个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3
其他行政权力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个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24
其他行政权力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审核
 
【规章】《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个人
县教育局人事股
 
25
其他行政权利
特级教师评选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2.《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个人
县教育局人事股
 
 
 
八步椪柑
六龙茶
明清贡品黄腊李
南丹黄腊李
南丹瑶山红梨
瑶 鸡
长角辣椒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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