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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7-04-14 09:20:59       点击量:

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入市容易退市难”问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局自20173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本原则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内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工商部门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或提交材料规范,可登陆广西红盾网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领取。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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