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药材的种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自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3、《契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农用交通工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公共交通车船,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小型、微型企业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
(1)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9号)
小型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