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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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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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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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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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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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南丹县运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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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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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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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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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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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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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7215597 |
监督电话 |
0778—721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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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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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拟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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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由南丹县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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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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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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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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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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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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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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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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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提前告知检查单位时间,备好申请表所填写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上墙等情况,实地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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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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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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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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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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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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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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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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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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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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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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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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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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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配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需要什么材料? 答:①《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一份;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③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一份;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正副页)一份;⑥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⑧营运客车技术等级评定结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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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正副页)、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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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拟投入车辆的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承运人保险单和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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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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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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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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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中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授权审批人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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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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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中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附件:1-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运行流程图
1-2.申请材料目录
1-3. 申请书范本
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样本(图片)
附件1—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
附件1—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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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3/A4纸 |
必要 |
运管窗口提供或交通部网站下载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2 |
企业章程文本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3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4 |
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5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6 |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证件复印件、公安部门证明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事故证明由交警队出具盖章 |
7 |
经办人(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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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决定书和运输证由运管部门核发、其他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2
附件1—3
申请书示范文本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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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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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XXX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XXX 经办人姓名 XXX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广西南丹县XXX路XX号 邮 编 530800 电 话 5812XXX 手 机 13913833XXX 电 子 邮 箱 XXX339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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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道路运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输证号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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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三年内是否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 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 发生重大以 驶证时间 证号 证类型 上交通事故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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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 2、企业章程文本 √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材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XXX 日期 2017年8月18日 负责人职位 总经理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
附件1—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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