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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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是指通过城市门站向城市燃气企业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城市高压管道向工业大用户直供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天然气支线管道或城市高压管道向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
1、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复;
2、有联通天然气长输管线的支线和城市门站。门站及门站之后的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城市门站及燃气管网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要求;
4、有长期有效的与天然气长输管线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
5、有燃气输配、储存、调峰、调压、计量、清管、计算机远程监控、自动控制等完整的工艺设施,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1、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次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3)燃气汽车加气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即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压缩天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和“加气站(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同义。
1、加气站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燃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燃气装卸、储存、压缩、气化、净化、调压、计量、充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燃气供应站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丹县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六、申请材料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原件4份);
2、立项批准文件;(1份)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交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权授予相关证明文件;(1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1份)
5、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1份)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1份)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9、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1份)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份)
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时间不少于1年的供气合同;(份)
气源供应企业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生产、进口运营企业,和长输管道天然气输配运营企业。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份)
其中,燃气储罐总容积(按水容积计算,下同)为500m3以下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500m3-1000m3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1000m3以上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燃气相关专业是指燃气、暖通、石油、化工等专业。
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份)
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份)
15、从业人员(包括下设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份)
16、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1份)
17、燃气设施试运行专家评价意见书。(1份)
(2)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原件4份);
2、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支线管网、门站及门站之后的专供管道项目规划的批复和同意其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准文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1份)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1份)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1份)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8、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1份)
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1份)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份)
11、与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合同;与下游市场的直供工业大户、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镇管道燃气公司、燃气汽车加气站签订的供气合同;(1份)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份)
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份)
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份)
15、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份)
(3)燃气汽车加气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原件4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批复意见;(1份)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1份)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1份)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8、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1份)
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1份)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份)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每个加气站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份)
1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份)
13、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份)
14、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份)
15、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1份)
(二)燃气供应站点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原件4份);
2、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1份)
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1份)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1份)
5、供应站点负责人、供气营销员、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1份)
6、供应站点从业人员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材料;(1份)
7、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1份)
8、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1份)
9、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10、县级以上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审查意见书》;(1份)
11、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912
投诉电话:0778-7215070 0778-72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