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按照相应规定办理“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代替税务登记办理以外的申请办理税务开业、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原件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
(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 |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六)《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七)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
(八)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九)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十)①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②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③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十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十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原件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三)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五)《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非“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户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1份) |
(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收回核销);(原件,复印件1份) |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五)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非“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户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1份)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三)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复印件(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的,可以不报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的,可以不报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任何费用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37239
投诉电话:0778-72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