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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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燃气设施改动主要包括,一是因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供气规模的改变,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燃气管理、应用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经营者对已有的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改动;二是基于城镇建设发展,众多市政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涉及的市政燃气设施改动。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主体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
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域内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1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 )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明;(1份)
(五)燃气设施改动项目的专项安全评估报告;(1份)
(六)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1份)
(七)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1份)
(八)设施改动前的现状图纸等资料和拟改动的设计文件或方案;(1份)
(九)改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提供技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
(十)设施改动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的情况证明;(1份)
(十一)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1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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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78-7215070 0778-72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