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4期)
2018年5月,我局对中央转移地方监督抽验的1批次不合格样品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南丹县兴宇百货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1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南丹县兴宇百货店销售的,标示柳州市柳江县湘仔食品厂生产,规格为3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02月22日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验。抽样单号为GC18450000622230830,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南丹县兴宇百货店销售的,标示柳州市柳江县湘仔食品厂生产,规格为3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02月22日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1500袋,销售1500袋,销售成本价格为0.3元/袋,销售价格为0.316元/袋。该批次产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南丹县兴宇百货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74元,涉案违法所得24元。
该单位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其行为的无主观故意性,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对不合格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进行召回,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该批光头强(调味面制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该单位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单位无检验检测能力,无法在进货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销售违法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罚没款合计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丹)食药监食罚〔2018〕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南丹县兴宇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光头强(调味面制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该单位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该单位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