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8期)
2018年5月,我局对中央转移地方监督抽验的1批次不合格样品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南丹县建成批发部。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南丹县建成批发部销售的,标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40毫升/罐,生产日期为2018-02-15的沃沅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进行监督抽验。抽样单号为GC18450000622230808,不合格项目为亚麻酸/总脂肪酸%、(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亚油酸/总脂肪酸%、油酸/总脂肪酸%等项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南丹县建成批发部销售的,标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40毫升/罐,生产日期为2018-02-15的沃沅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8000罐,销售1220罐,销售成本价格为1元/罐,销售价格为2.31元/盒。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亚麻酸/总脂肪酸%、(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亚油酸/总脂肪酸%、油酸/总脂肪酸%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南丹县建成批发部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566元,涉案违法所得1595.15元。
该单位销售亚麻酸/总脂肪酸%、(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亚油酸/总脂肪酸%、油酸/总脂肪酸%等项目不符合GB/T 31325-2014《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露(乳)》附录A要求的沃沅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鉴于该单位在销售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虽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能如实说明该批食品进货来源,该单位并无检验检测能力,无法在进货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沅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338件(6760罐);
2.没收违法所得1595.15元;
罚没款合计6595.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丹)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南丹县建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沃沅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我局已责令该单位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该单位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