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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来源:       时间:2017-10-26 15:07:52       点击量:
  

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一、机构编制

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内设行政职能股室 6个,即办公室、法规股、建管股、规划股、住保股、项目股;下设8个事业单位,即房管所、房改办、质监站、墙改办、住保办、劳保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计室,现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共42人。其中,局机关在编人员10人,房管所12人,房改办5人,墙改办2人,质监站4人,住保办0人,劳保办1人,工程交易中心1人,设计室7人。

二、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实施廉租住房建设。

(二)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和审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和实施科学规范的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的报建和工程建设(含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监理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建设档案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配合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研究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并指导全县住房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住房建设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防雷管理,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预算、设计审批、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担村镇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监督使用好各项建设专项资金。

(十四)负责住房建设系统的住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安全、劳资、固定资产等统计业务。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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