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95年发布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出租汽车数量按20辆/万人的标准设计。根据该设计规范,按我县城区人口约7万人、城区面积约6平方公里计算,城区出租汽车数应达到140辆,而现有出租汽车仅为81辆。同时,根据《南丹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提出中心城区近期2012—2015年建设规划,县城区面积10.85平方公里、人口10万人等基本条件。规划在5年内投放出租汽车80辆。
一、投放方式
采取一次规划,逐年投放的方式。原则上2014年投放30辆,2016年投放20辆,2019年投放30辆,但可以根据客运市场的需求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提前投放或者延缓投放。
二、投放的车型标准
投放车辆车型不得低于县城区现有出租汽车的技术参数。
三、经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出租汽车、小客车报废期限的相关规定,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以下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间算起。
四、经营范围
在南丹县城区范围内经营。
五、新增出租汽车投放程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县城区新增出租汽车可行性调研、风险评估,通过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后形成投放方案予以公布,有资质的客运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由中标企业予以投放。
六、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在南丹县境内注册的具有出租汽车或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自有资金450万元以上(其中15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配备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承诺中标后,全额出资返购政府处置的电动三轮车及附属设备,具体数量以2014年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数字为准。
七、招投标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邀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我县辖区内6家具备客运资质企业参与招投标。
八、其他强制性要求
(一)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参加招投标的企业都要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标资格。
(二)规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转让经营权,应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本企业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其全部安全生产和管理职责。
1.产权明晰。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统一归属中标企业所有。中标企业对出租汽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权责分明的经营机制。报废三马车和被取缔的电动三轮车车主,以及因市政建设造成失地的被征地户有意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活动且具备一定客运资质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安排承包经营。
2.中标企业必须在获得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之日起,90天内办妥相关手续,投入营运。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营运手续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南丹县运输管理局同意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届满,仍未能按时投入营运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南丹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