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4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日常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3、预警预防机制…………………………………………… 7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9
4.1应急响应原则。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紧急处置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扩大应急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12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15
7.1奖惩与责任追究
7.2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联系电话)…………………………………1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河池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县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市救援队伍增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别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南丹县水电公司、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负责人组成。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2.1.2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县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县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7)县经贸局: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县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县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日常工作机构
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矿山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矿山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根据有关乡(镇)或矿山企业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监局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县安监局,并按程序上报河池市安监局。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其中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自治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1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
(1)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事发企业和辖区乡(镇)的处置能力,或发生的事故涉及周边其他矿山和其他乡镇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IV级)、重大(111级)、特大(11级)、特别重大(1级)四级,依次启动县级(IV级、111级)、市级(11级)和自治区级(1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4.2.1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IV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接到乡镇或企业关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指令。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4.3 响应程序
4.3.1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应急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通知专家组、县级矿山医疗救护组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2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向县政府和河池市安监局上报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 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4.4 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或相关乡镇应立即组织抢救。预案启动后,县级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市级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企业或乡镇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5紧急处置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申,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山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休成分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4.7 扩大应急
4.7.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7.2 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7.3 扩大应急后,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请求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7.4 扩大应急后,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8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县、乡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矿山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特点申请国家资金建立必要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县、乡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县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5物资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企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经贸局、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6资金保障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6.2.7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矿山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矿山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充实矿山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应急处置技术装备水平。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矿山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对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习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涉矿乡(镇)每年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至少组织一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7、附则
7.1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丹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南丹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黄长寿 13877867768
县政府分管副主任 欧丹勇 13877843566
县应急办 7283033(办)、 7283033(传)
县委宣传部 7232505(办)、7232505(传)
县安监局 7281731(办)、7283737(传)
县经贸局 7212062(办)、7212334(传)
县交警大队 7233224(值班)、7238113(传)
县消防大队 7213050(办)、 (防火处)、
县交通局 7232613(办)、7232807(传)
县运管局 7236551(办)、7236551(传)
县发改委 7232143(办)
县总工会 7232155(办)、7232155(传)
县公安局 7232552(值班)7232552(传)
县人社局 7212626(办)、7212624(传)
县科技局 7232611(办)
县卫生局 7212434(办)、7212800(传)
县环保局 7280816(办)、7283809(传)
县民政局 7232122(办)
县质监局 7232742(办)
县广电局 7232041(办)
县国土局 7232148(办)、7284060(传)
县气象局 7232635(办)
县财政局 7211535(办)、7211061(传)
南丹电视台 7232041(办)
县武警中队 7237159(办)
南丹县水电公司7212077
河池供电局 2183012(办)、2183016(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