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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住建局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17-09-26 09:58:07       点击量:
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党务、行政工作,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党务、行政决策事项,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般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分头决定,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牵头协调研究决定。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人事、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实施意见、重要活动。
(三)讨论决定本局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设置、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和工作分工;研究局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处分等事项。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全系统干部表彰工作,决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工作。
(五)研究需要局党组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局性工作和区、市住建部门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发展方案及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
(三)讨论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讨论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预算安排和向县人代会所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预、决算报告,讨论部门预算调整方案。
(五)讨论政府常务会议涉及财政重大事项以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或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报告。
(六)审定本局年度财务预、决算;研究本局重大基建计划、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和10万以上道路维修项目、物品购置、资产转换等事项。
(七)研究确定本局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活动计划及活动方案。
(八)研究本局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及脱产1个月以上的培训学习。
(九)研究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提交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一般经局分管负责人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
(二)会前沟通。局主要领导应就议题在会前与相关领导成员进行个别沟通,充分听取和征求意见。
(三)准备资料。除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会前应由分管领导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召开专题咨询论证会,对拟作重大决策进行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形成分析论证和评估报告。
(四)预先通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对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分别送达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局领导班子成员,以便会前熟悉、酝酿。确实无法送达的,应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会议讨论。局党组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因故缺席的,须事先向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并通过一定形式表达意见。讨论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情况,然后组织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主要领导须在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作出决策。局党组会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同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半数为通过,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决定。局长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行政主要领导作出最后决定,行政主要领导否定多数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说明理由。
(七)会后存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务由局办公室负责,并明确专人到会记录。会议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缺席及列席人员姓名,党组、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由记录人负责保管,按年度及时归档。
第八条 必要时,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局相关负责人会签,分别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会议纪要制发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局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局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先行处置,事后一周内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情况。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法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如需修改,应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再次研究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凡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议的过程,以及会议决定不得外传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凡未经集体议事决定重大事项、未按会议决定履行工作职责、决策失误或泄露秘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对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及时向局党组和局长室反馈。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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