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
情况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县审计局:
《关于南丹县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的报告》(丹审财报〔2017〕7号)收悉,针对提出的有关问题,我办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认真核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开展整改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
审计指出,我县“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发现无效身份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60人,其中,返贫55人,已脱贫279人;未脱贫726人。审计期间,已在系统更新正确号码38人。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已将余下无效身份证人员名单报送县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会同各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和办理时限,待办理完成后在全国扶贫信息系统更新。(附件1:更新正确号码38人名单)
二、关于贫困户不符合建档立卡标准13户63人
审计发现,贫困户不符合建档立卡标准13户63人,其中,财政供养人员9人,涉及9户39人;已在城区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5人,涉及4户24人。
经深入核查,涉及财政供养的9人情况分别为:
1.黎荣和,八圩瑶族乡利乐村沙塘屯人,家庭人口3人。该户入户评估时间为2015年,其子黎桂文时为云南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该户属无房户,未通屯级路,居住环境恶劣,又供黎桂文上大学,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识别评分为12分,各级公示均无异议,该户贫困情况属实。2016年7月,黎桂文大学毕业后于同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八圩瑶族乡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站工作,属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贫困村驻村干部。因原贫困程度较深,该户至2017年底才达到“八有一超”脱贫标准,被列为2017年脱贫户。
2.吴培亮,六寨镇壮里村人,家庭人口4人,2015年识别得52分,该户原家庭较为困难,其女吴晓翠2016年9月考取里湖中学教师职位,现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经“双认定”后达“八有一超”条件,被列为2017年脱贫户。
3.梁宝新,罗富镇玉兰村人,家庭人口4人。2015年识别分数为51分。经调查,该户家庭成员梁文山2016年7月于河池学院毕业,10月份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南丹县罗富镇呇村小学任教,该户在2016年“双认定”时“八有一超”(两不愁三保障)各项指标达标,认定为2016年脱贫户。
4.班必祥,六寨镇蛮卷村人,家庭人口4人,识别分数为61分,属2014年退出户,其家庭成员班华溪现于芒场镇者麻小学任教师,属2016年10月新考录财政供养人员。
5.万云能,城关镇更垌村人,家庭人口4人,系2014年退出户,识别分数59分。2015年入户识别时,其家庭成员万兴怡在罗富乡卫生院实习,非正式工作人员。2016年2月份经招聘考试转为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现已经结婚,户口未迁出。
6.何美丽,吾隘镇塘谋村人,家庭人口5人,2015年11月入户评估时,因缺劳力,宁美在读大专,宁美电、宁福财读初中,各项开支巨大,仅靠何美丽1人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十分困难,识别分数为52分,确定为贫困户。其女儿宁美在2016年2月大专毕业后并于同年9月份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吾隘镇卫生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在对何美丽户进行“双认定”时,因其家庭生活好转,达“八有一超”脱贫标准,认定为2016年脱贫户。
上述6户贫困户24人在入户识别时家庭困难情况属实,均符合政策和评定标准,其家庭成员均在评定为贫困户后才通过招考成为财政供养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7号)“实行一年跟踪观察。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精神,对上述贫困户按自然脱贫程序销号。
7.莫义舜,月里镇巴峨村人,家庭人口3人,原识别分数41分。经核查,莫义舜原系月里摆者小学代课教师,于2016年9月经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月里巴峨小学任教。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已于2017年12月中旬将该户从全国扶贫信息信息系统中剔除。
8.韦步权,六寨镇才怀村人,家庭实际人口3人,系2015年退出户,原识别得57分(审计指出该户共7人,实际韦礼东户4人户口在2002年已独立分户)。在贫困人口信息录入时,误将韦礼东户4人一并录入,韦礼东现于六寨镇巴定小学任教导主任。2017年11月,在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中,已将韦礼东户4人从系统中剔除。
9.黎秀群,六寨镇宣明村人,家庭人口5人,该户系2015年退出户,原识别得58分,家庭成员兰桂良属原宣明林场退休职工。经核查,在入户核查时,该户存在瞒报行为。审计指出后,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立即作出核查整改,待全国扶贫信息系统开放后对该户进行整户剔除。
经核实,已在城区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4户情况分别为:
1.八圩瑶族乡乡汉度村杨进伟户,家庭人口9人。经调查,该户确于2013年12月在城关镇小场街购有非成套住宅两层,建筑面积122.86平方米,住宅用地127.54平方米。但该住房由于建设年限较久,外观及内部结构已非常陈旧。该户主要致贫原因是家庭成员中有两人是因病或因残,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无稳定收入来源,故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2.芒场镇波鸾村蛮告屯金秀彬户,家庭人口7人,该户属2014年退出户。目前,其子金文江在南丹县阳光大地选矿厂务工。经核查,其子金文江于2016年2月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路交通局后面幸福小区旁购买了1套面积为85.6㎡的住房。
3.芒场镇蛮降村阳寨屯李耀宽户(户主李耀宽),家庭人口4 人,该户属2015年退出户。现于广东省东莞市电子厂务工。经核查,该户于2015年3月通过贷款在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铁路桥北百舜建材城4栋2单元404号购买面积为162.48㎡的住房1套,因家庭困难,至今未装修入住。
4.月里镇纳弄村上近屯刘合刚户(户主刘合刚),家庭人口4人,系2016年的脱贫户。2015年精准识别时,刘合刚全家只有刘合刚和其子刘志学两人(本人已经和妻子离婚),家庭较为困难。2016年8月,刘合刚和郑家秀结婚(俩人均属二婚),其妻郑家秀与前夫原在南丹县新城区购有69.41平方米住房一套(其前夫车祸意外死亡后过户到郑家秀和女儿莫惠宇名下)。
上述4户贫困户24人在入户识别时家庭困难情况属实,均符合政策和评定标准,其在城区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行为均在评定为贫困户后才发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7号)“实行一年跟踪观察。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精神,对上述贫困户按自然脱贫程序销号。
(附件2:不符合建档立卡标准13户佐证材料)
三、关于违规发放财政扶贫资金4.7万元
审计指出,违规向宁美电(户主:何美丽)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金0.30万元。经核查,该户家庭成员之一宁美在于2016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进入吾隘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该户在入户识别时家庭困难情况属实,被列入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范畴,宁美电所享受的雨露计划政策符合有关规定。
审计指出,黎荣和、吴培亮、梁文山、何美丽、莫义舜等5人违规享受贴息资金。经核查,上述5户在入户识别时家庭困难情况属实,均已列入我县“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范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7号)“实行一年跟踪观察。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的规定,符合扶持政策,不存在违规发放财政扶贫资金现象。
四、关于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未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13.51万元
截止2017年12月25日,上述资金已由县本级财政收回并统筹整合使用。(附件3:部结余结转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证明)
五、违规使用民族工作经费1.78万元
已将违规发放资金归还原渠道。(附件4:民族工作经费归还原渠道证明)
南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