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南丹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紧急事件。主要是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二、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信息报告规则
(一)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要求如实向县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乡镇场、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四)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五)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事件(事故)信息的处置程序
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主动协调处置。
(一)任务受理。
1.接到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办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县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有关部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事故)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安全生产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事故)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在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四、预警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