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流行和各类因素引起的重大污染、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或不明原因引起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和群体性医院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任何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行政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和卫生监督行动的综合性政府行为。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二)建立本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经常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
(三)决定对事件发生地采取疫区隔离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必要时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通报驻地武警部队,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四)在政策、资金、物资上支持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生物医学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六)组织媒体无偿进行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处理工作。
(二)迅速了解事件发生情况,按规定立即将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认真组织实施。
(四)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调查,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六)根据各地传染病流行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储备金和上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拨款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七)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第七条 各类卫生部门职责: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为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的技术能力,具有完备的卫生检验、检测分析实验室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善的应急能力。
(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安置、抢救,按规定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以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交通、环保、广播电视以及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投毒、放射物资丢失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三废”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第三章 管 辖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30例以下,放射性一级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它较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较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组织、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
l、跨县(市)的疫情、中毒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所辖县(市)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所辖县(市)发现疑似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或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
4、一个县(市 )麻疹、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多乡镇多点爆发,呈蔓延趋势;
5、一个县(市)范围内,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波及数个乡(镇),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村屯、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
6、每起食物中毒30-99例,其它急性中毒出现严重症状者3-9例,放射性二级事故;
7、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重要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时;
8、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群体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疾病时。
第十一条 对疑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级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上级应全力支持;上级认为有必要提前参与时,可派出抢救组、调查小组、专家咨询组等到现场直接组织或协助工作。
第四章 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各级医疗单位,必须采取最快的力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或公共卫生督机构应立即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较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勘验确定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有责任直接向其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级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再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或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现状及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卫生部门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表格,按表格规定的内容报告。
第十六条 各部门报告、收报时应作好记录备案。收报部门要向报告部门核实情况。收报人收报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领导要签字,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采取行动。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延误报告,造成疫情或中毒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注意保密。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九条 事件处理准备工作
(一)市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用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和实施大面积消毒、杀虫、灭鼠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制度。
(二)各地要针对当地传染病流行和公共卫生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每年作出预测,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市以及存在传染病疫源地或事件多发地区的县(市),要储备必要的事件处理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消杀灭药物等物资。
(三)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做好人员配备、训练、物资供应、应急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准备工作。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综合医院要设立防治结合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队和紧急救护医疗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重症急救等的处理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运转正常。
第二十条 事件处理应急控制基本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不明原因疾病流行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采取以下基本的控制措施:
l、严格实行病人隔离治疗措施和传染源管理措施,防止疫情失控扩散。组织救治危重病例,尽量避免和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2、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迅速查明疫情的致病原,明确疫点、疫区范围,确定病人和带菌(毒)传染源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向上一级报告疫情。
3、按照规定对疾点、疫区采取管理和控制措施。
4、必要时提出实行疫点、疫区隔离或封锁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强制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
6、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水源、场所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疫情传播的途径;组织开展预防性疫(菌)苗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等行动。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污染、中毒或疑似污染、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采取以下基本的控制措施:
l、织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病人进行观察,避免事态扩大或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2、组织进行现场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对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4、对受污染的食品实行销毁或采取其他消除污染的措施;其他污染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消除污染措施。
5、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或中毒的食物、饮水和场所采取有效的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 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封锁受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水源、饮用水和场所;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和消毒。对造成污染和中毒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件处理预防性措施
(一)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加强对疫点、疫区周边地区的预防性监测,协调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组织,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做好疾病或中毒因素的监测、控制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控,防止事件在疫区和非疫区之间交叉传播。
(二)严格保障饮水卫生安全,严格执行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实施应急处理与常规消毒措施,切断疾病经水传播的途径。农村地区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的供应和安全卫生。
(三)切实做好疫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经食物传播。对群众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发生新的食物中毒事件。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企业和供应商恢复生产、供应食品时,必须经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开业。
( 四)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和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生活区内的垃圾、人畜粪便和动物尸体,对受污染的住房、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采取有效的办法杀灭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对蚊、蝇孳生地进行突击促整治,加强对垃圾堆放点、厕所等的消毒工作。
(五)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方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宣传活动,从正面宣传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性,普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各界积极参加事件处理工作,发动群众制定爱国卫生村规民约,提高群众自我防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