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环罚字〔2018〕7号
南丹县兴友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21600056590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东方红水库边
法人代表:蒋友定
2018年5月8日,南丹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在对你家具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喷漆车间没有安装除尘、净化等设施对排放的恶臭气体进行处理,对园丁小区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等为凭。
你家具加工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以《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环罚告字〔2018〕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环保等主要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14条“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标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壹万壹仟元(¥:11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南丹营业部
户 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
账 号:20540101040007984
你家具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