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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环罚字〔2018〕7号 南丹县兴友家具厂
来源:南丹县环保局       时间:2018-06-02 09:17:14       点击量: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环罚字〔2018〕7号

                        

南丹县兴友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21600056590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东方红水库边

法人代表:蒋友定

 

2018年5月8日,南丹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在对你家具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喷漆车间没有安装除尘、净化等设施对排放的恶臭气体进行处理,对园丁小区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等为凭。

你家具加工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以《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环罚告字〔2018〕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环保等主要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14条“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标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壹万壹仟元(¥:11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南丹营业部

   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

   号:20540101040007984 

你家具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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