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环罚字〔2018〕8号
南丹县平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451221788406726T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80号
法人代表:吴玉尘
2018年4月23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查看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时发现部分数据不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相关要求,在查看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视频时发现,2018年3月8日14时23分,你公司在对车号为桂MK7956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时候,检车员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治理维修。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及相关材料,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对你公司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以肆万元罚款(¥4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南丹营业部
户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
账号:2054010104000798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