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环罚字〔2018〕9号
河池南丹明源工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16697324226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旁
法人代表:刘兴琦
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8年3月12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监测,3月30日出具的《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河环监(水)字〔2018〕084号)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氨氮日均值浓度为14.5mg/L,超标0.81倍。
以上事实,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河环监(水)字〔2018〕084号)1份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以《南丹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环罚告字〔2018〕7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以十三万元整(¥:13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南丹营业部
户 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
账 号:2054010104000798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