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环责停字〔2018〕2号
南丹县月里桥头红砖厂:
地址:南丹县月里镇
法定代表人:陆应卿
2018年3月下旬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县的砖瓦窑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设废气除尘脱硫设施。
2.未按《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规范设置采样点位及搭建监测平台。
3.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4月8日对你企业下达了《关于责令砖瓦企业对国定源废气采样点位及监测平台设置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4月30日前规范设置采样点位及搭建监测平台;4月9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丹环限改字〔2018〕20号),责成你企业在5月10日前完成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但检查发现,你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均未进行任何整改。
以上事实,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砖瓦企业对国定源废气采样点位及监测平台设置进行整改的通知》、《限期整改通知书》(丹环限改字〔2018〕20号)、照片6张证据为凭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企业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完成废气除尘脱硫设施的建设、按要求规范设置采样点及搭建监测平台,并通过环保部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
你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企业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企业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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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