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权责清单第18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审批依据:【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分别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3.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二)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3.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
5.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稿件(纸质一份);
2.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一份);
(3)编印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一份);
(4)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流程图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一次性内部资料,市直单位版)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连续性内部资料,市直单位版)
4.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变更
申请备案表
- 9 -
附件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9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一次性内部资料,市直单位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 |
|
开本 |
|
||||
字数/印张 |
|
||||||
拟出版时间 |
|
印数 |
|
||||
目 录 内 容 简 要 |
|
||||||
编写出版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详细地址及 邮政编码 |
|
||||||
主管单位 |
|
||||||
承印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发送对象 |
|
经费来源 |
|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印 刷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意 见 |
行政审批窗口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四、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应在印刷出版后十天内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新闻出版科、行政审批办各缴送样本一式两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地址:河池市金城中路435号)
五、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连续性内部资料,市直单位版)
名 称 |
|
期号 |
年第 期至第 期总第 期至第 期 |
|||||||
出版周期 |
|
|||||||||
开本、版数和页码 |
|
期 印 数 |
|
|||||||
编印单位 |
|
联 系 人 |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经费来源 |
|
联系方式 (电话和工作QQ) |
|
|||||||
主管单位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承印单位 |
|
承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QQ |
|
|||||||
发送对象 |
|
|||||||||
编印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
编印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或职称) |
学历 |
政治 面貌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 印 目 的 |
|
|||||||||
编 写 内 容 及 主 要 栏 目 ︵ 期 刊 型 含 目 录 ︶ |
|
|||||||||
主 办 意 单 见 位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意 单 见 位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承 印 意 单 见 位 |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 文 化 广 电 意 新 闻 出 见 版 体 育 局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新闻出版科意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完整地印出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 “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显著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需标明期号。
三、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应在印刷出版后十天内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新闻出版科、行政审批办各缴送样本一式两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地址:河池市金城中路435号)
四、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变更申请备案表
编号:
序号 |
项 目 |
现准印证内容 (全部填写,特别核对“登记项目变更记录”) |
拟变更后内容 (仅填写变更项目,如停办仅标示“申请停办”) |
|||
1 |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 |
|
|
|||
2 |
办公地址 |
|
|
电话: |
||
邮编: |
||||||
3 |
编印单位 |
|
|
|||
4 |
主管单位 |
|
|
|||
5 |
印刷单位 |
|
|
|||
6 |
印刷期号 |
|
|
|||
7 |
出版周期 |
|
|
|||
8 |
开本(版) |
|
|
|||
9 |
其他项目 |
|
|
|||
准印证编号 |
(桂) 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变 更 原 因 和 理 由 |
编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编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年 月 日 |
行政审批办意见: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 如要变更编印单位(或主管单位),新旧编印单位(或主管单位)均须盖章。 2. 新编印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提交(国家机关除外)下列附件之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用A4纸单面复印(副本内页),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证照单位名称完全相符的公章,装订于此表后。 3. “发送范围”和“准印证编号”不予变更;交表时附上《准印证》原件,一并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制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