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并开始施行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规定:依法审批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行为。只允许申请接收经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进行审批。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根据第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三)宾馆提供星级证明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和住户人护照。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设备安装、验收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流程图
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样本)
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4.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
节目验收表
附件1: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1:
自治区××局关于申请设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函
(单位)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我单位位于××市××区××路××号,主要负责我区文化、艺术、教育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属正厅级单位。
现因业务工作的需要,特申请在××市××路×××号(该站点现有处级以上干部××户、副高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资讯台、阳光卫视等3套境外电视节目,请予批准。我们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接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此函。
联系人:×××
地址:××市××路×××号
电话:×××××××××××
附:省级政府、部门确定本单位级别的文件复印件1份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2-2:
广西××宾馆关于申请设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函
(宾馆饭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我宾馆位于××市××区××路××号,是×星级(涉外)的宾馆饭店,拥有客房×××间。××××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接待宾馆之一,每年接待大量中外宾客。
因业务工作的需要,现申请在××市××路×××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资讯台、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英国广播公司(BBC)世界频道等4套境外电视节目向本宾馆饭店客房传送,请予批准。我们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接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此函。
联系人:×××
地址:××市××路×××号
电话:×××××××××××
附:三星级证书或批复复印件1份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2-3:
×××关于申请设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函
(境外人士)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系××国居民,现在广西×××××公司工作,居住在××市××路××号××××小区×栋×××室。为了解本国新闻资讯,特申请在××市××路××号××××小区×栋×××室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英国广播公司(BBC)世界频道境外电视节目,请予批准。本人保证遵守贵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接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此函。
联系人:××××××××××
地址:××市××路××号××××小区×栋×××室
电话:×××××××
附:1.身份证明(护照、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涉外房产证明
申请人签名:×××××
(单位签章)
××××年××月××日
附件3-1: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个人):广西××宾馆(盖章)
许可证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单位的填写下表)
单位名称 |
广西××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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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 |
邮政编码 |
××××××× |
单位地址 |
××市××大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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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
联系电话 |
××××××× |
部门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上级主管部门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个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填写下表)
姓名 (中、英文) |
××××× |
性别 |
×× |
出生 |
××××××× |
身份证明 (仅填写其中一项) |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回乡证号码:××××××× □其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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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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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
××市××大道××号 |
(二)申请业务情况
接收卫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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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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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式(仅选其中一项) |
□接收时有选择录制,只作资料留存,不复制。 只接收不录制。 □接收的同时通过本单位闭路电视系统播放,不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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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站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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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目的 |
个人需要收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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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内容 |
凤凰卫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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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对象 |
仅限本人 |
(三)市、县审查意见
所在县级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市级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市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四)自治区审批意见
接收卫星 |
|
批准文号 |
桂广卫视函〔〕号 |
接收内容 |
凤凰卫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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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对象 范围 |
□仅限于处级以上干部(含副高以上、业务相关人员)收看。 √仅限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宾客等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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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 本表及附页一式四份,所在地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国家安全部门留存一份,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3.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意见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征询。
附件3-1: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
电视节目验收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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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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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站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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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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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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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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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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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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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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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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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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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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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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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设施(规格、型号、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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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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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安装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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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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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加扰 电视节目 解码器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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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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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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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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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情 况 |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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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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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视节目接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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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单 位 意 见 (签字 盖章) |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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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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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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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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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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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单位所在地为市级的需填写本表一式四份,为县级的需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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