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第二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2004年8月18日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二)申请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充分说明终止的理由;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规划。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
终止审批的初审流程图
2.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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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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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请示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我县是×××××(地方基本情况,含地方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方面主要内容、优势)。
一直以来,×××××(介绍当地广播电视现状),为了×××××××(设立电视台及开办频道的理由、保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设立××电视台,开办××、×××两个频道。
专此请示,如无不妥,请审查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附件:1.可行性报告
2.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附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4.筹备计划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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