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住 所 |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
|||||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
名 称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
经营场所 |
|
|||||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