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丹县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注册登记表文本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 请 书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人(单位)已备齐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现予呈送,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站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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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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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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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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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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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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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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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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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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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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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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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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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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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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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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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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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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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指导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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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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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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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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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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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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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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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