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丹县行政区域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2.申请书、申请报告;
3.法人证明资料;
4.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表)示范文本
附件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 请 书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本人(单位)已备齐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申请材料,现予呈送,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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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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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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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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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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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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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事由(包括临时占用场馆名称、面积、理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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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申请办理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手续,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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