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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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或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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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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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或申请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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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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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基本情况 |
拟拆除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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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建筑物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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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建筑物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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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该地块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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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 起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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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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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除 理 由 |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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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各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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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所有权的组织(个人)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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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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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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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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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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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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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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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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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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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方案 2、项目相关图纸、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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