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 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城市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对象范围为在南丹县辖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四)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3
申请单位名称 或申请人姓名 |
|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地址 或申请人住址 |
|
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
|||||
基本情况 |
对象名称或范围 |
|
||||||
对象或范围的地址 |
|
|||||||
实施 起至时间 |
|
投资(万元) |
|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主要内容 |
|
|||||||
申请理由 |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注:以上各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
||||||||
对象的所有单位(个人)或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内容
|
1、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方案详细内容 2、项目相关图纸、资料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