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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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1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按规范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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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2、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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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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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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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资质证书(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 | 7、企业资质证书(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 | ||
7、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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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 8、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 ||
9、能源项目还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燃料供应协议(适用于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适用于水电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适用于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水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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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煤炭项目还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项目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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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路项目还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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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 |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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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批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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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式二份(不含项目评审),其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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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
1、项目申请书(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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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
3、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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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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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 (一)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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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请书(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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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
3.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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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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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请书(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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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2.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
3.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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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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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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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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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 |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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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 2、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 ||
3、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 3、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 ||
4、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 4、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 ||
5、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5、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
6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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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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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3.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公路、水运项目需提交项目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 3.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公路、水运项目需提交项目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 ||
4.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公路、水运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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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年审案件量),关押场所要提供收容关押人员数等材料。(人员编制以编办批复的文件为准,监管场所关押人数以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复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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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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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由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提供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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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或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 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或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 ||
4.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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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路、水运项目需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公路项目还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灾和压矿意见,水运项目提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准入意见、海事部门出具的复通航安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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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6.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7.公路、水运项目提交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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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河堤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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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目建成后运作机制的说明及项目建成后同意给予机构编制及运作经费的证明(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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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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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1.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
3.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的初步设计(含调概)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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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或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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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还需提交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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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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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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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 2.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 ||
3.部门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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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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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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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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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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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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