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认定操作规范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疫情认定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部分修订,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部分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部分修正)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实施条件
发生动物疫情。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
六、申请材料
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工作需要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根据工作需要定。
八、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720;
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1.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
附件1
动物疫情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工作需要定;承诺办结时限:根据工作需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