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载畜量核定操作规范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草地载畜量核定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四、实施条件
草原载畜量的核定要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进行,并且符合河池市南丹县的实际情况。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南丹县范围内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的草地。
六、申请材料
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720;
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1.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
附件1
草地载畜量核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