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污染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操作规范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海洋与渔业污染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五条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四、实施条件
无。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造成渔业水域污事故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料;
(三)和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720;
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1.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