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操作规范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四、实施条件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二条 的规定,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申请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证书;
(二)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720;
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1.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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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
:
我船于 年 月 日 时,在 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 份。
报 告 人:
年 月 日
材料清单:
本 船 概 况
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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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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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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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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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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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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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吨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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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吨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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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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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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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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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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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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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类型/数量/总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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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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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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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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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船员 |
姓名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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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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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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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机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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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轮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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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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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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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海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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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
对方船 |
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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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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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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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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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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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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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见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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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 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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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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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航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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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航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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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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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航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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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航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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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测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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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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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号灯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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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船号灯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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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观测 |
观 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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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他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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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标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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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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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他船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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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会遇态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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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让 行 动 |
本 船 |
他 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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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让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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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时间/距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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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施放何种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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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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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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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 部位 |
本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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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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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时本船的真航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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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碰撞夹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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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后采取的行动 |
本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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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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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措施及 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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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高频电话 |
有无车钟自动记录 |
有无航向自动记录 |
有无VD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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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事故示意图
风向/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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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向/流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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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向/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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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潮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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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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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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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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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标明船名、时间、船位、航迹等 |
事故详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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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失情况
本 船 损 失 情 况 |
人员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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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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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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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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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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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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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船 损 失 情 况 |
人员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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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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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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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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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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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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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失踪)人员,在“备注”栏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
填写说明:
1.“本船概况”按照当事船舶所持国籍证书所载数据填写,国籍证书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2.本报告书中的所列项目应当填写完整,因船舶资料中未涉及或情况不详而难以填写的,可该项目中划一斜道“/”;
3.发生事故而当事船舶的船员无法填写时,本报告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
附件3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
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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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籍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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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吨 位 /净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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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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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经 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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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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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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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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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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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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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伤 亡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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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财产损失 |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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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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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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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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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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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情 况 |
事故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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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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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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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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