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调解操作规范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调解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四、实施条件
无。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业主。
六、申请材料
调解申请(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3720;
投诉电话: 0778—7215070。
附:1.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