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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乡村医生待遇问题信访件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17-05-12 15:39:30       点击量:
 韦孔儒、韦昌荣、莫克雄、张玉兰、刘发超、韦玉群、宁仁仙、卢长友、罗宝勤、陆彩英、周银芝、顾永芳、莫凤鸾等老年乡村医生

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你们提交的《关于平等解决南丹县退休老村医待遇问题的请求》信访件(下文简称 “《信访件》”)答复如下:

一、我县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执行情况。一是2013年以来每年都为全县在岗乡村医生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时间早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二是按照《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从20151月开始给60周岁以上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二、老年乡村医生待遇的适用文件问题。《信访件》引用的文件有国发〔198124号、桂政办发〔201116号、桂卫发〔20157号、渝卫基层发〔201685号、“13号”、“85号”等,经查“13号” 应为国办发〔201513号、“85号”或为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685号或为渝卫基层发〔201685号,但缺乏必要的适用依据,无法满足《信访件》提出的诉求。

(一)《国务院转批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虽然提出“原则上给予相当于当地民办教师水平的待遇”,但该文主要用于规范农村“大集体”经济环境下在岗赤脚医生待遇问题,当时在岗赤脚医生待遇的经费来源:“一是社员讨论,从社队企、副业收入中、社队公益中提取;二是从诊疗业务收入或医疗站其他收入中解决;三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没有提到老年赤脚医生待遇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农村“大集体”经济也已经消亡,因此国发〔198124号文并不适用于现在的乡村医生管理,不能作为确定老年乡村医生待遇的依据,更不存在“封锁中央文件几十年”的说法。

(二)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民办教师已经完成了规范化管理的转型,每个民办教师都有非常明确而完整的入职及职业管理档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就是民办教师长期规范化管理的结果。而乡村医生的规范化管理起源于200411生效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但由于该条例侧重于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管理,没有明确乡村医生的准入退出机制及相关待遇,直至2012我县借助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才初步实现乡村医生的规范化管理,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也才得以逐步解决。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国发〔198124号、桂政办发〔201116号来比照乡村医生与民办教师待遇是否平等,二者之间没有可比性。

(三)《国家卫计委基层卫生司关于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685号)是一份工作督导文件,虽然把“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制订和落实情况”和“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督导范围,但乡村医生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主要针对在岗乡村医生,与老年乡村医生无关,不能作为确定老年乡村医生待遇的依据;而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的落实,我县已按国办发〔201513号、桂卫发〔20157号文落实到位。

(四)《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执行范围仅限于重庆市,并不适用于我县。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明确提出了“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而《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具体落实了国办发〔201513号文规定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专门针对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提出具体的补助范围、待遇标准、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发放办法等。这两份文件所明确的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我县已经全部足额落实到位,其中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于2013年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已于2015年解决,不存在违反政策及“掩耳盗铃”、“蛇鼠一窝”等行为。

三、离岗老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信访件》中多处使用“退休老村医”这类概念,由于乡村医生半工半农的特殊性质,乡村医生仍为农民身份,虽然存在年老自然离岗退出的事实,但这些老年乡村医生没有办理任何入职及退休手续,不宜使用“退休老村医”及类似的概念,目前规范的名称应该是“老年乡村医生”。

四、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定性问题。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主要针对困难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生活困难补助,不是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性质,桂卫发〔20157号明确规定“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因此,《信访件》中“私人买有社保”已经老有所养的乡村医生不属于补助的范围,这是由补助性质所决定的。

五、《信访件》诉求问题答复:

(一)关于“按照国发〔198124号文件赤脚医生与民办老师同等待遇和国办发〔201513号或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解决我县退休老年村医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南丹县公平合理新文件”诉求问题的答复:

国发〔198124号为农村“大集体”环境下出台的文件,不适用于现在的乡村医生管理;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执行范围仅限于重庆市,不适用于我县;我县已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桂卫发〔20157号足额落实了在岗乡村医生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和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二)关于“补发退休村医自2015年元月1日至今的一切损失” 诉求问题的答复:

依据现有文件,我县及时、足额解决了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不存在使老年乡村医生发生损失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三)关于“不设任何门槛”诉求问题的答复:

桂卫发〔20157号明确了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助范围、待遇标准、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发放办法等,这是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老年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不能当作“门槛”看待。2015年县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在审核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报资料时,就拒绝了数份曾任乡村医生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2016年又查处了1起违规伪造资料骗取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行为,维护了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的公平性。

(四)关于“解决好退休老村医购买养老保险和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问题的答复:

老年乡村医生补办或购买养老保险缺乏政策支持;我县在岗的乡村医生已经参加了新农保,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也已全部发放到位,今后乡村医生退出时主要依靠养老金养老。

关于你们面临的生活困难,我们也深表同情,但你们的诉求已超出现有政策的范围,但我们仍将依照组织程序把你们的困难层层向上反映,争取得到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南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丹县财政局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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