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食品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66号)规定和南丹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七期)审议决定,同意适当调整你公司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6元/头调整为45元/头(机械化屠宰,含税)。
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屠宰、存栏(24小时)、过磅、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的,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用由屠宰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公司应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屠宰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请你公司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上述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南丹县物价局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河池市物价局 抄送:南丹县商务局、南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南丹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