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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2017年6月28日更新)
来源:南丹县财政局       时间:2017-07-03 17:06:25       点击量:
  南丹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17年6月20日更新
序号 收费单位(部门)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管理方式 备注
外交部 认证费(含加急)   详见文件 当事人 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    
签证费   详见文件 当事人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    
驻外使领馆收费   详见文件 当事人 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外领函[2003]1708号,外领函[2003]1228号,公境外[1992]898号,公通字[1996]89号    
  教育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幼儿家长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桂价费[2010]128号、 非税收入  
县公办幼儿园 1 保育费 元/人.月 76   丹价[2015]15号   3岁以上
2 教育费 元/人.月 52    
乡镇、村级公办幼儿园 1 乡镇所在地幼儿园       丹价[2013]23号    
保育费 元/人/月 31      
教育费 元/人/月 20      
2 村屯所在地幼儿园          
保育费 元/人/月 28      
2教育费 元/人/月 19      
乡镇、村级小学(学前班) 1 乡镇所在地学校       丹价[2013]4号
   
1、保育费 元/人/月 24      
2、教育费 元/人/月 16      
2 村屯所在地学校          
1、保育费 元/人/月 23      
2、教育费 元/人/月 15      
丹高 普通高中学费、择校费、住宿费     高中生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非税收入  
1 学费 元/生.期 540   丹价[2012]22号                             
2 择校费 元/生.期 1430   丹价[2012]22号   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再收学费
3 住宿费       丹价[2009]2号、丹价[2010]7号    
公寓 元/生.期 220        
普通 元/生.期 45       向需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且含水电费
职教中心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学生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非税收入  
1 学费 元/生.期 1880元   桂教财基【2009】118号   桂教财【2010】 53号文件规定免收
2 住宿费       丹价函[2014]6号    
公寓 元/生.期 190      
公寓 元/生.期 60      
录取费     学生   非税收入  
1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费(县直属学校) 元/人.次 24   桂价费[2005]370号,桂财综[2007]54号    
二高   一、学费 元/生.期 360   丹价[2012]24号    
  二、内宿生住宿费 元/生.期                                                                                       丹价函[2014]1    
  公寓   190        
  普通   60        
教育局 报名考试费            
(一)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考生 桂价费〔2010〕418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1 学科知识考试            
单科考试 元/人.科 9        
两科合堂合卷考试 元/人.场 16        
两科合堂分卷考试 元/人.场 17        
2 实验操作技能考试 元/人.科 8        
3 体育考试 元/人.科 13        
(二)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元/人.科 10 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学生 桂价费〔2010〕418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函[2014]93号 非税收入  
  录取费   详见文件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费       桂价费[2005]370号,桂财综[2007]54号    
  (2)成人高校录取费       桂政发[1999]47号,桂财综[2007]54号    
  (3)高职班招生录取费       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4)普高招生计算机阅档费       桂价费字[1999]348号,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5)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       桂价费[2006]169号,桂价费字[2004]239号,桂价费字[2003]198号,桂财综[2007]54号    
高职培养费   详见文件   桂价费字[1999]324号    
应用性本科学费   详见文件   桂价费[2007]453号,桂价费[2011]96号    
自筹经费博士生学费   详见文件   桂价费字[2003]430号    
自费研究生、硕士生学费   详见文件   桂价费[2006]97号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教外来[1998]7号、桂教财[1998]005号    
  (1)报名费            
  (2)学费            
MBA硕士、工程硕士收费   详见文件   桂价费字[2001]279号,桂价费[2006]31号    
  (1)学费            
  (2)考前辅导费            
公安局 证照费            
(一) 外国人证件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1 ①居留许可   详见文件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2 ②永久居留申请   详见文件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3 ③永久居留证   详见文件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4 ④出入境证   详见文件   公通字[1996]89号    
5 ⑤旅行证   详见文件   公通字[1996]89号    
(二)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非税收入  
1 因私护照     中国籍公民 计价格[2000]293号    
97版护照工本费 元/本 200        
补发护照工本费 元/本 200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护照加注 元/项次 20        
2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元/本 100 内地居民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一次有效签注 元/件 20        
二次有效签注 元/件 40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100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300        
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一次有效签注 元/件 20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签注 元/件 100        
  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元/件 100        
  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 元/件 5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元/证 50        
证件加注 元/项次 20        
4 台湾同胞定居证 元/证 10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5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中国籍公民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 元/证 30        
一次有效签注、加注 元/项次 20        
多次签注 元/件 100        
6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       发改价格[2016]352号    
通行证工本费 元/证 100 申请人      
一次有效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 元/证 20 申请人      
(三)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非税收入  
1 户口簿 元/证 8.00 居民     桂财综[2013]2号规定: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2 户口迁移证件 元/证 5.00 居民     桂财综[2013]2号规定:免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四)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国籍公民 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非税收入  
1 二代居民身份证 元/证 20.00        
2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元/证 40.00        
3 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元/证 10.00        
居住证工本费 元/证 20.00 流动人口 桂价费函[2015]499号 非税收入  
非刑事诉讼法医技术检验费   按桂价费字[1992]064号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非公安系统立案的案件申请人 桂价费字[1992]064号,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第二号通告,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一) 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            
1 尸体检验部分            
  尸体表面检验            
  新鲜尸体尸表检验 元/具 80        
  腐败尸体尸表检验 元/具 200        
2 尸体解剖检验            
  新鲜尸体解剖检验            
  系统解剖 元/具 150        
  单纯胸腹腔解剖 元/具 100        
  单纯开颅 元/具 80        
(二) 非刑事案件理化鉴定费            
1 定性检验            
  每份检材需定性一种毒物检验 元/份 50        
2 定量检验            
  每份检材进行一种毒物定量检验 元/份 150        
3 动物试验按需购买的动物和试验情况收费            
4 物证检验内容包括爆炸残留物、纤维、毛发、油漆、金属、泥土、塑料、橡胶            
  定性检验每份检材每个项目 元/份 50        
  比对是否同类物质的检验 元/份 200        
5 新鲜尿、血、脏器作毒物定性检验 元/份 50        
6 新鲜尿、血、脏器作毒物定量检验 元/份 150        
7 腐败生物体作毒物定量检验 元/份 180        
8 腐败生物体作定性毒物检验 元/份 60        
交警大队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机动车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非税收入  
1 汽车反光号牌 元/副 100        
2 摩托车反光号牌 元/副 70        
3 挂车反光号牌 元/面 50        
4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 元/副 40        
5 临时号牌 元/张 5        
6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元/个 1       单独补发号牌收取
7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元/只 5      
8 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元/只 10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非税收入  
(一) 机动车辆行驶证 元/本 15        
(二) 机动车辆临时行驶证 元/本 10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 机动车所有权人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桂价费[2005]23号    
(四) 驾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机动车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桂价费[2005]23号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 桂财综[2013]88号,桂价费函[2014]73号 非税收入  
(一) 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 元/辆 8        
(二)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 元/辆 8        
(三)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 元/辆 2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财政局 收费票据工本费     领票单位 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非税收入  
1 四联式(17克          元/本  2        
2 四联式(18克)          元/本  4.5        
3 五联式(18克)         元/本  7        
4 三联式(28克)          元/本  4        
5 三联式(28克)          元/本  6        
6 四联式(28克)          元/本  4        
7 四联式(28克)          元/本  5        
8 四联式(28克)        元/本  2.5        
9 四联式(28克)        元/本  4        
10 五联式(28克)        元/本  2.5        
11 一联式(52克)       元/本  1.5        
12 一联式(60克)       元/本  1.5        
13 一联式(70克)      元/本  1.5        
14 一联式(80克)       元/本  4.5        
15 无碳纸三联式   元/本  11        
16 无碳纸四联式   元/本  17        
17 无碳纸五联式   元/本  6        
18 无碳纸六联式  元/本  6        
19 1-2联28克,3联80克彩印     元/本  7        
20 1-3联28克,4联80克彩印      元/本  7        
21 1-4联28克,5联80克彩印    元/本  7        
22 六联式(拷贝纸)  元/本  2.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参加培训人员 桂价费字[2001]232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1 培训费 元/天 25        
2 资料费 按实际价格或成本另行收取        
人社局 报名考试费         非税收入  
1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元/科 35   桂价费字[2000]98号,桂财综[2007]54号                                                                   
2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元/科 43   桂价费[2010]54号,桂财综[2007]54号    
3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费 元/科 50   桂价费[2006]176号,桂财综[2007]54号    
4 青年干部英语考试报名费 元/人.次 10   桂价费字[1999]490号,桂财综[2007]54号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申请者 桂价费[2006]359号 非税收入  
1 正高级专业 元/人.次 450        
2 副高级专业 元/人.次 380        
3 中级专业 元/人.次 230        
4 初级专业 元/人.次 150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     申请人 桂价费字[1996]109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1 自治区级 元/人.次 300        
2 地、市级 元/人.次 250        
3 县(市)级 元/人.次 200        
民政局 婚姻登记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申请人 财综[2002]7号,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249号 非税收入  
(一) 结婚证书工本费          
1 精装本 元/对 9      
2 简装本 元/对 2      
(二) 离婚证书工本费 元/对 9      
收养登记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收养人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349号 非税收入
1 申请手续费 元/件 20      
2 收养证工本费 元/件 10      
3 收养登记调查费 元/件 220      
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元/件 100      
5 收养公告费     由收养人按实交纳    
国土资源局 土地复垦费 元/平方米 20—80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管理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非税收入  
土地闲置费 元/平方米 2—10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土地管理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非税收入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 非税收入 具体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发改价格〔2016〕2559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80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550        
  3.证书工本费 10        
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桂财建[2009]254号 非税收入 自治区基础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桂政发[2008]63号文执行
1 农保区水田菜地 元/平方米 30        
2 农保区旱地 元/平方米 20        
3 一般水田菜地 元/平方米 20        
4 一般旱地 元/平方米 12        
  地质成果资料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41日起停征     [1992]价费字251号,桂价费[1993]104号    
自来水公司   污水处理费 元/M3 1 县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桂价格函[2014]23号,桂价格〔2015〕117号,丹价格〔2016〕5号 由河池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代收(独立帐户管理)  
1 城镇居民 元/M3 1.1        
2 县城区、县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非居民用水 元/M3 1.2        
市政局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县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 计价格[2002]872号、桂价费[2008]429号、丹政办发〔2013〕152号、丹价〔2009〕21号、丹价函〔2014〕3号 非税收入  
十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一) 经营性占道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月 11.4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月 8.4        
3 支路 元/平方米.月 6        
4 街巷路 元/平方米.月 3        
(二) 建筑占道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月 6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月 4.2        
3 支路 元/平方米.月 3        
4 街巷路 元/平方米.月 1.2        
(三) 非经营性占道            
1 主干道 元/平方米.月 8.4        
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月 6.6        
3 支路 元/平方米.月 4.2        
4 街巷路 元/平方米.月 2.4        
(四) 水泥路面(主干道) 元/平方米 420       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扳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M;不足2.2M,按2.2M计算挖掘面积。4、经批准挖掘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五) 水泥路面(次、支路) 元/平方米 348      
(六) 沥青路面(改性) 元/平方米 408      
(七) 彩色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588      
(八) 沥青路面(主干道) 元/平方米 390      
(九) 沥青路面(次、支路) 元/平方米 288      
(十) 三合土路面 元/平方米 168      
(十一) 阶砖人行道 元/平方米 138      
(十二) 石料人行道 元/平方米 390      
(十三) 广场砖 元/平方米 360      
(十四) 彩砖人行道 元/平方米 270      
(十五) 涂料人行道 元/平方米 168      
(十六) 水泥路沿石 元/米 108      
(十七) 石料路沿石 元/米 192      
(十八) 水泥路平石 元/米 168      
(十九) 石料路平石 元/米 300      
(二十) 回填土 元/立方米 90      
(二十一) 回填纱、石混合料 元/立方米 180      
(二十二) 土方清运 元/立方米 57      
(二十三) 人行道透水砖 元/平方米 300      
十二 园林所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     城市规划区内者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桂价费[2001]308号,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2016]29号。 非税收入  
(一) 乔木            
1 一般树种            
(1) 砍伐补偿费            
  胸径10厘米以下 元/厘米 15        
  11-20厘米 元/厘米 20        
  21-30厘米 元/厘米 25        
  31-40厘米 元/厘米 30        
  41-50厘米 元/厘米 35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元/厘米 40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严禁        
(2) 移植、损伤补偿费            
  胸径10厘米以下 元/株 50        
  11-20厘米 元/株 150        
  21-30厘米 元/株 250        
  31-40厘米 元/株 450        
  41-50厘米 元/株 650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元/株 800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元/株 1000        
2 名贵树种   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二) 灌木   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三) 绿篱、花篱 元/米 50        
(四) 草坪、地被植物 元/平方米 20        
(五) 花卉            
1 花朵 元/朵 1        
2 盆花   按盆花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六) 临时占用绿地 元/天 1        
(七) 园林设施损坏   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     (一)经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经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桂价费[2013]78号,桂价费[2012]36号,桂财综[2016]29号。 非税收入  
(一) 住宅类绿化用地   县城=[基准地价+绿化工程建设费(200元)]×60%    
(二) 商业用地   按最高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120%收取    
(三) 工业和其他用地   按最高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80%收取    
十三 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公路路产补偿费     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桂价费〔2006〕76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一) 路面           1、包括火烧、水浸等损坏;2、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施工要求的整块板面计;3、沥青表面路面和砂石土表面按损坏边缘向外每边各加5CM计算。
1 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140        
2 沥青混凝土路面 M2 80        
3 沥青表处路面 M2 60        
4 砂石(土)路面 M2 25        
5 划刮水泥(混凝土)路面 M 20        
6 划刮其他路面 M 10        
(二) 路基            
1 硬质路肩 M2 60       1、用砂、石、煤渣、石灰等材料加固,有沥青表处按沥青表处路面计价;2、包括火烧、水浸等损坏。
2 土路肩 M2 20        
3 土质边坡 M2 40        
4 石砌边坡 M2 80        
5 浆砌水沟 M 160        
6 土质水沟 M 30        
7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M3 350        
8 石砌挡土墙 M3 180        
9 路缘石 M 60        
10 挖掘土基 M3 60        
(三) 桥涵            
1 石盖板涵(净跨1M以下) M 600       净跨每增10CM加80元
2 浆砌石拱涵(净跨2M以下) M 800       净跨每增10CM加100元
3 混凝土管涵(直径0.5M以下) M 400       直径每增10CM加80元
4 混凝土盖板涵(净跨1M以下) M 1000       净跨每增10CM加120元
5 盖板(长度1M以下) 200       长度每增10CM加50元
6 涵帽 M 150        
7 涵墙 M3 250        
8 混凝土桥面(含人行道) M3 250        
9 桥梁主体损坏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10 照明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11 混凝土墙式栏杆(高100CM以下) 延米 500       高度每增10CM加50元
12 砖石墙式栏杆(高100CM以下) 延米 250       高度每增10CM加30元
13 混凝土栅式栏杆(高100CM以下) 延米 120       高度每增10CM加10元
14 混凝土花式栏杆(高100CM以下) 延米 1000       高度每增10CM加100元
15 铁管式栏杆(高100CM以下) 延米 500       高度每增10CM加50元
(四) 交通工程设施            
1 标示           1、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示牌1.5倍计;2、矩形标志牌不足1M2的按1M2计;3、高级反光标志牌按工程级反光标志的1.25倍计。
(1) 标示牌            
  普通标示牌 M2 300        
  反光标示牌 M2 1000        
(2) 支柱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89CM) 210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114CM) 240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140CM) 280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150CM) 320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180CM) 580        
  柱式钢管支柱(管径245CM) 800        
  钢筋混凝土支柱 100        
  悬臂式支柱(管径180CM) 1100        
  悬臂式支柱(管径273CM) 1800        
  单、双伸臂杆 320        
(3) 支柱底盘            
  支柱底盘30×30CM 120        
  支柱底盘70×60CM 240        
2 标线            
(1) 热熔标线 M 15        
(2) 冷漆标线 M 5        
(3) 路面图案文字标志 M2 35        
(4) 反光道灯 50        
(5) 瓷质道灯 20        
3 安全设施           除桥涵设施外
(1) 混凝土防撞护栏(高1米以下) 延米 800       高每增10CM加100元
(2) 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 延米 850        
(3) 钢筋混凝土钢管组合护栏 延米 500        
(4) 钢筋混凝土穿管档杆 延米 500        
(5) 钢筋混凝土隔离柱 130        
(6) 钢制隔离栅立柱 160        
(7) 刺铁丝隔离网 M2 80        
(8) 安全防护钢丝网、栅 延米 220        
(9) 上跨桥防落网 延米 380        
(10) 隔离墩 延米 300        
(11) 波形防撞栏板            
  波形防撞栏板(4米) 1000        
  波形防撞栏板(2米) 500        
(12) 波形防撞栏板端头纽件            
  波形防撞栏板端头纽件(端头一) 200        
  波形防撞栏板端头纽件(端头二) 400        
(13) 波形防护栏防阻块            
  波形防护栏防阻块(A型) 100        
  波形防护栏防阻块(B型) 40        
(14) 波形防撞栏板立柱 250        
(15) 地错式端头 2800        
(16) 分设型护栏端头 2800        
(17) 插入式活动护栏 延米 300        
(18) 推拉式活动护栏 延米 800        
(19) 防撞墙 延米 680        
(20) 锥形交通路标 100       反光140元
(21) 示警桩(墩) 80        
(22) 里程碑 80        
(23) 轮廓标            
  轮廓标(混凝土) 80        
  轮廓标(玻璃钢) 160        
  轮廓标(附着式) 50        
(五) 通行费设施设备            
1 安全岛 260        
2 引道灯 按实际费用收       不含基座
3 车道隔离墩连接管(钢管涂漆) 延米 50        
4 宣传牌(铝基、反光) M2 630        
5 封道栏杆            
(1) 封道栏杆(半固定式) 1000        
(2) 封道栏杆档杆 530        
6 照明电线 M 10        
7 自动栏杆档杆            
(1) 自动栏杆档杆(玻璃钢) 240        
(2) 自动栏杆档杆(铝型村) 1000        
8 自动栏杆接头(带花键或铰口) 530        
(六) 绿化            
1 路树            
(1) 路树(胸径5CM以下) 100       以距地面1.2米处测量,每增加1CM加20元。
(2) 路树(胸径5-20CM以下) 200        
(3) 路树(胸径20CM以上) 350        
2 花丛(高1米以下) 50       每增高1CM加20元
3 绿篱 延米 40       剥皮、火烧、污染按株或按厘米计
4 损伤路树、砍路枝 20        
5 绿化用地及草皮 M2 8        
(七) 其他路产            
1 渡运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2 养护站设施           按实际修复费用计
(八) 其他            
1 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公路运输用地及设施            
(1) 路面 M2/日 0.56       临时占用不得超过50天
(2) 路肩、路基 M2/日 0.16        
(3) 水沟 M/日 0.56        
(4) 公路用地 M2/日 0.16        
(5) 其他公路设施 M2/日 0.4        
(6) 埋设电杆 60       1、包括在建筑控制区内临时埋高;2、挖掘赔偿费另计。
(7) 埋设管线及地下设施(距地面深1.2米以上) M 60        
(8) 利用桥梁涵洞设置管线(直径10CM以下) M 180       直径每增加5CM加6元
(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超吨/月 40       指符合条件经批准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含加固公路设施费用。
  车辆总重超过规定值 超吨/公里 1       1、指未经批准擅自超限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吨位的;2、指超过规定值部分的吨位数;总重和轴承质量都超过规定值的只收其中最大一项计算收费
  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超吨/公里 1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卸车费 10       当事人自行装卸货物的,不得收取装卸费。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车费 15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保管费 吨/天 5        
(10)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招牌广告 M2/年 250       按招牌、广告牌面积计。
(11) 跨路设置龙门架 座/年 2500        
2 其他费用            
(1) 监护费 500       专指对超大件运输项目的监护
十四 水利局 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桂价费[2015]66号 非税收入  
(一) 取用地表水            
1 一般取用地表水 元/m3 0.1       包括工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取用水及其他取用水等
2 特殊取用地表水            
(1) 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元/m3 0.085        
(2) 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元/kw.h 0.001        
(3) 水力发电取用水 元/kw.h 0.005        
(二) 取用地下水 元/m3 0.1        
河道采沙管理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桂政发[1992]59号,桂价费字[1992]253号 非税收入  
1 采砂、取土   按当地销售价的8—15%计收      
2 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按销售价的5—7%计收      
3 采砂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非税收入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1、 东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        
2、 中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2        
3、 西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5        
(二)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1、 东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      
2、 中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2      
3、 西部地区(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元/平方米 不超过2.5      
(三)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元/立方米 0.5-2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 根据土、石、渣量(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元/立方米 0.5-2        
十五 工业和信息化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部联清[2004]517号    
十六 植物检疫站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免征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货主 桂财综[2016]27号   免征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所有企业和个人。
十七 农机安全监理站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免征 申请人(农机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      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桂财综[2016]27号   免征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所有企业和个人。
1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不反光号牌                                                         元/副 25        
                                                        反光号牌  元/副 40        
  临时号牌(纸牌)                                                元/张                               5        
                                                 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元/只 10        
2    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1)拖拉机行驶证                                                                                                                                                 元/本  15        
                                                                            (2)拖拉机临时行驶证                                                                             元/本  10        
  (3)拖拉机登记证书                                                                                                         元/本  10        
                                                                (4)拖拉机驾驶证                                    元/本  10        
3 安全技术检验费 元/车次 60        
十八 水产畜牧兽医局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渔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桂价费字[2000]325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1 总长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   按计价格[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90%收取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年检费)钢质 元/艘 99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年检费)非钢质 元/艘 93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初检费)钢质 元/艘 450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初检费)非钢质 元/艘 400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换证检验费)钢质 元/艘 220        
从事捕涝渔船检验费(换证检验费)非钢质 元/艘 200        
各种船舶证书(包括临时船舶证书)费 元/本.正本   2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受益的单位和个人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桂财综[2007]54号 非税收入  
(一) 机动、非机动渔、竹排作业收费            
1 机动渔船 元/艘.年 80        
2 非机动渔船 元/艘.年 60        
3 竹排 元/张.年 40        
(二) 其他作业收费            
1 搬缯网十平方米以上 元/张 40        
2 搬缯网十平方米以下 元/张 20        
3 鱼、虾笼 元/个 2        
4 大拉网 元/张 50        
5 使用水面养殖 元/亩.年 2        
6 从事网箱养殖 元/M3.年 0.5        
7 鱼苗种检疫费,按鱼苗种价值 按货值 2%        
8 逾期缴纳的,按征收标准每月增收滞纳金 按征收标准 1%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免征 渔船 桂财综[2016]27号   免征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所有企业和个人。
十九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测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非税收入  
预防接种劳务费 桂价费字[1993]169号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预防性接种劳务的范围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非税收入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委托进行卫生防疫的单位和个人 [1992]价费字314号 非税收入  
二十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社会抚养费 元/人   违法生育的公民 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广西人口与计生管理办法》,桂价费[2007]54号 非税收入  
1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 元/人 按3倍征收        
2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 元/人 按5倍征收        
3 违法生育三个子女 元/人 按7倍征收        
4 违法生育四个子女 元/人 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5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 元/人 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        
二十一 防空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元/平方米 800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桂价费字[2003]462号 非税收入  
二十二 党校   培训住宿费(含卧具折旧费) 元/人.天 20 县政府1999年6月2日函复   非税收入  
二十三 人民法院 诉讼费     诉讼当事人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上缴国库  
(一) 案件受理费            
1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1) 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 非财产案件            
(1) 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100—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50—100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0—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 行政案件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2) 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 100         
(二) 申请费            
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 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6)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2 申请保全措施的: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 海事案件: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元/件 1000— 10000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元/件 1000— 5000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元/件 1000— 5000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元/件 1000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元/件 1000        
二十四 工商质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财税[2015]102号,桂价费[2015]54号 非税收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桂价费[2007]301号,桂价费[2009]184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    
  ■计量收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相关单位或个人 财税[2015]102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 非税收入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企业和个人免予征收。其中,质检部门“计量收费”的免征项目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一) 砝码 M1等(1-500)g 元/个 45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二) 砝码 M1等(1-20)kg 元/个 70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三) 案秤 ≤20kg 元/台 45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四) 电子秤≤60kg 元/台 180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五) 电子台秤≤60kg 元/台 160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六) 杆秤100g_30kg 元/把 8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七) 台秤(50—100)kg(含100kg) 元/台 45       集贸市场中使用的实行免费检定
(八) 邮用秤(2-30)kg 元/台 270        
(九) 电子汽车衡≥80t 元/台 3700       每增加5t加收200元
(十) 固定式地中衡(1-20)t(含20t) 元/台 800        
(十一) 机械天平 元/台 135        
(十二) 扭力天平(1kg以下) 元/台 96        
(十三) 燃油加油机(1-999.99L) 元/枪 378        
二十五 环保局   排污费     排污者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桂价费[2015]67号 非税收入  
(一) 污水排污费 元/排污当量 0.7        
  其中:化学需氧量、氮氨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 元/排污当量 1.4   桂价费[2015]67号    
(二) 废气排污费 元/排污当量 0.6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污费 元/排污当量 1.2   桂价费[2015]67号    
(四)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保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1)冶炼渣 元/吨 25        
   (2)粉煤灰 元/吨 30        
  (3)炉渣 元/吨 25        
  (4)煤矸石 元/吨 5        
  (5)尾矿 元/吨 15        
  (6)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元/吨 25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定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按1000元/次.吨征收        
(五) 噪声超标排污费            
1 超标分贝数1 元/月 350           
2 超标分贝数2 元/月 440        
3 超标分贝数3 元/月 550        
二十六  各有关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复制、邮寄费 停征:桂财税〔2017〕13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    
(一) 检索费 元/件.次 5   桂价费〔2009〕86号    
(二) 复制费       桂价费〔2009〕86号、桂价费函〔2013〕874号、桂价费函〔2015〕142号   经收费单位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不收取复制费
1 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复印:A4纸 元/页 0.2        
黑白复印:A3纸 元/页 0.4        
彩色复印:A4纸 元/页 1        
彩色复印:A3 元/页 2        
2 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打印:A4纸 元/页 0.5        
彩色打印:A4纸 元/页 0.6        
3 录制费(含空白盘)            
光盘 元/张 2        
磁(软)盘 元/张 3        
(三) 邮寄费 按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计收 桂价费〔2009〕86号    
考试考务费     报考者   非税收入  
强制性培训收费     培训对象 桂价费[2005]64号,桂财综[2007]54号,桂价费[2012]123号 非税收入  
1 学费 元/人.课时 8        
2 考试费 元/人.科 50        
3 实验实习操作费 按实验(习)次数、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分计收        
4 培训教材资料费 按实际价格或成本收取        
  注:1、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含国家机关人防办、中直机关人防办代收的部分。    
     2、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企业和个人免予征收。其中,质检部门“计量收费”的免征项目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5、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企业免予征收。    
     6、根据2017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税〔2017〕25号)修改。 目修改更新。
八步椪柑
六龙茶
明清贡品黄腊李
南丹黄腊李
南丹瑶山红梨
瑶 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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