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幼儿园:
你园《关于要求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物价局 纠正行业不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中小学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52号)及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对你园2015-2016年的收支情况进行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结果及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同意调整我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保育费调整为147元/人·月,教育费调整为113/人·月,合计260元/人·月。托幼一体的,收3岁以下(不含3岁)幼儿,可加收30%保育费、教育费。
(二)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缴纳保育费、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清退剩余的保育费、教育费。
(三)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育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四)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OO)以内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五)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收费
伙食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幼儿同菜同价,据实结算。
伙食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桂教财基〔2010〕52号文件执行。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南丹县物价局 南丹县财政局 南丹县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报:河池市物价局、南丹县人民政府 |
南丹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