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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时间:2017-09-18 11:42:40       点击量: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3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1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996122农业部发布,19971225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6122农业部发布,19971225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渔业船舶所有人、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是: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十、咨询、投诉电话

南丹县渔业船舶检验站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7211337

投诉电话:0778-721216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

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广西渔港监督局审查(限11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限9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申请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登(20XXS-XXXXXX





申请人姓名

 

所占
股份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船名

 

渔船编码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舶种类

 

作业类型

 

造船厂名称

 

造船地点

 

船体材质

 

建造完工日期

 

船长

 

型宽

 

型深

 

总吨位

 

净吨位

 

主机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主机数量

 

子船数量

 

主机型号①

 

主机功率

 

千瓦

主机型号②

 

主机功率

 

千瓦

子船总
功率

 

千瓦

主机型号③

 

主机功率

 

千瓦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申请业务种类

申请
内容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在建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临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取得

船舶来源

 

新建渔船

 

买入渔船

 

 

光租外国渔船

 

其他(继承、赠与、拍卖等)

 

 

其他所有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股份:

 

船舶经营人名称

 

公司注册号

 

船舶经营人地址

 

联系电话

 

换发

所有权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有效期届满 □船名变化 □船籍港变化 □船舶基本参数变化

□船舶主机变化 □其他情况

 

补发

□证件损毁 □证件遗失

变更

□船舶所有人住址 (不包括所有权转移) □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注销/
中止

原船舶所有权证书编号

 

取得所有权日期

 

原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债务纠纷及拖欠港口费用情况

□无

□有

原因:

 

船舶租赁和抵押情况

□无

□有

原因:

 

□注销 □中止

理由

 

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2.申请所有权证书和登记证书时只填写中文;申请国籍证书时需填写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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