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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工商质监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及决策依据
来源:       时间:2017-09-08 16:35:40       点击量:

南丹县工商质监局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扎实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河工商发〔2016〕10号)以及《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报送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补充通知》要求,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时间要求

对全县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分类规范处理。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为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职能股室、工商质监所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莫祖平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赖建国、左志昌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工商质监所所长、经检大队、企个股、法规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检大队。

(二)责任分工

1.经检大队:负责指导各工商质监所办理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案件;

2.企个股:负责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的导出筛选工作,汇总各工商质监所拟吊销企业名单,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沟通,提请其提供未年报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信息,对被清理企业开具证明和系统吊销营业执照操作;

3.法规股:负责对查办案件法律法规的适用把关、办案流程指导及案件核审,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录入红盾系统的案件进行处罚信息公示审核并公示;

4.办公室:负责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宣传报道;

5.各工商质监所:根据企个股提供2014-2016年度未年报(或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名单到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照片、证人证言及公司住所证明等旁证并立案查处,直至案件办结,对办结的案件录入红盾系统。

三、清理对象及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20141231日前(含20141231日)登记设立,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形的企业:

(一)未依法报送201420152016年度报告;

(二)未进行两年以上年度纳税申报。

清理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工作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工商质监所要对未依法报送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无法联系企业的,由房东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收集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照片、证人证言及公司住所证明等证据材料。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将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参加年报,公示企业信息。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并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工商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告。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201420152016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个年度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进入行政处罚立案阶段

企个股整理出未依法报送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各工商质监所根据企个股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核查,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照片、证人证言及公司住所证明等证据材料。根据核查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直至案件办结。

(二)调查取证、核审、告知阶段

1.各工商质监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收集企业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违法证据。在此期间调查终结,通过法规股核审,召开案审会,确定本辖区拟吊销企业名单。

2.企个股汇总各工商质监所拟吊销企业名单,积极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沟通,提请其提供未年报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信息。

3.各工商质监所按照要求采取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地址)和公告方式同时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自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行政处罚阶段

各工商质监所要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针对清理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需要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工商质监所按照市工商局培训的流程操作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分别归档,录入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2.对于涉诉案件的、有在建工程的和其他不宜清理情况的企业暂不列入此次清理对象,由各工商质监所督促本辖区企业及时进行年报。 

3.在作出吊销处罚前,企业主动恢复联系的,限期让企业进行年报,能继续正常经营的,暂不作吊销处理。 

(四)公示阶段

各工商质监所应及时在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法规股负责对录入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处罚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具体的办案流程按照市工商局培训的流程操作,经检大队进行具体指导。

六、其他事项

各职能股室(工商质监所)在清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和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次清理行动形成总结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企个股、经检大队对应上报市工商局。

附件:南丹县2014年度-2016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

 

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8日

 

草案附件

决策依据(桂工商发(2016)24号)

八步椪柑
六龙茶
明清贡品黄腊李
南丹黄腊李
南丹瑶山红梨
瑶 鸡
长角辣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