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水利局收费信息表 | ||||||
收费单位:南丹县水利局 | ||||||
主管部门: |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 |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生产取水的。7.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8.抽水蓄能发电用水。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是 | ||
一、取用地表水 | ||||||
(一)一般取用地表水 | 取用水户 | 0.1元/m3 | ||||
(二)特殊取用地表水 | ||||||
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 取用水户 | 0.085元/m3 | ||||
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 取用水户 | 0.001元/kw.h | ||||
3、水力发电取用水 | 取用水户 | 0.005元/kw.h | ||||
二、取用地下水 | 取用水户 | 0.2元/m3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政府性基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幼儿院、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是 |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 ||||
(二)按换算成产品产量征收 | ||||||
1、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 |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 ||||
2、开采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 | 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 ||||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单位或个人 | 1元/m³ | ||||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 放废弃土、石、渣的单位或个人 | 1元/m³ | ||||
注:1、收费性质根据财政、物价部门的收费总清单,选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征收依据填写收费政策文件名称及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