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逐步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6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09〕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南丹县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农村公路,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其中,村道是指达等级公路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核查确认,已列入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通村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专用道路由专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对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农村公路,应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道路。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履行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一)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负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负责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职责。(四)负责统筹安排南丹县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负责对南丹县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