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和自治区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 号),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县级共5项,自治区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县级共13 项,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涉及县级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县级共3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根据权责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二、《决定》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南丹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第二部分是南丹县人民政府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3 项)。第三部分是南丹县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涉及县级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进度,经严格程序进行调整,并行文公布实施。目录在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登录网站查询了解和监督。
三、对调整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要求
对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审批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及时修改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系统数据,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的倾向,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对增加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审批部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10日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流程图、一次性告知单,更新政务中心系统数据,各部门公布调整目录文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部门自上级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10个工作日内从本部门目录和政务服务中心系统中删除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并研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同级审改办备案,防止监管缺位。